“试用期”是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一个时间段。
然而近几年,常有媒体报道,许多毕业生因为不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吃了哑巴亏。
比如,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就可有可无。试用期内不签合同,似乎也成为不少企业不成文的规定。
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毕业生们,一定要主动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因为口说无凭,劳动者很难维权。
用人单位不同意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