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案例一】
2019年8月,小李因欠外债而向小王借钱,小李称自己有关系能取得某煤矿的开采权,但需交付38万元的定金,为了让小王相信自己,他还拿出相关部门的许可证件复印件,来证明自己已取得了经营许可。小李声称自己开采的煤矿利润丰厚,如果小王借钱给他,他将支付给小王高利息作为回报。小王看到小李提供的各种证件复印件,就信以为真,于是借给小李38万元,并让小李写了借条。
哪知,小李所谓的证件复印件都是伪造的,取得某煤矿开采权的说法也只是个幌子,拿到小王借给他的38万元后,小李就将钱款挥霍一空。到了约定的日子,小王既未等到小李承诺的高利息,还联系不上他,后来发现小李所谓的证件复印件竟都是伪造的,于是小王就直接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还判令追缴小李犯罪所得38万元,予以发还给本案的被害人小王。
【案例二】
2020年3月,小张因为做生意想多进一些货,于是向朋友小刘借款50000元,小刘碍于情面,借钱给了小张,小张写了借条并许诺一年内还清。后来小张生意失败,只还了小刘20000元,小刘将小张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张偿还小刘30000元。
为什么上述的两个案例,一个属于刑事犯罪,债务人不但需要还钱还被判刑,而另一个债务人就只需承担还钱的民事责任呢?这就牵扯到采用借贷方式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了↓↓
借贷方式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前者是一种刑事犯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后者是一种民事犯罪,只承担民事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两者虽然在表象上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
(一)借钱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采用借贷方式的“诈骗罪”的借钱人,其主观意图是为了骗钱,从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借钱”只是一个虚构的幌子。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已经债台高筑,没有还款能力,仍然虚构事实骗取小王38万元。
而民间借贷案件中借钱人的主观意图是“有借有还”,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偿还。例如在案例二中,小张借钱确实用于进货,借钱后小张也主动还过钱,只是因为生意赔了本,无法及时偿还剩余借款。
(二)借钱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借钱人采取的方式不同,具体来说,就是借钱人是不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借钱。例如在案例一中,小李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采用伪造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虚构的事实方法取得小王的信任,最终小王因相信小李虚构的这些事实才将钱款借给小李。
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钱人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比如说案例二中,小张确实因为做生意想多进货才向小刘借钱,他借到的钱也确实用于了进货,而没有任意挥霍。